品名?
容量?
功效?
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,化粧品外盒包裝及容器均需顯著標示「產品名稱」,而產品同時具外盒包裝及容器時,應標示「製造廠名稱、地址(國產者)」、「進口商名稱、地址(輸入者)」、「內容物淨重或容量」、「用途」、「用法」、「批號或出廠日期」、「全成分」、「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(經指定公告者)」、「許可證字號(含藥化粧品者)」等九項於外盒包裝上,若無外盒包裝者,則應標示於容器上。
產品名稱:中文一定要有,而且要明顯,英文標示文字要比中文小。
製造廠名稱、地址:國產化粧品請標示中文製造商名稱與住址
進口商名稱、輸入者地址:非國產請標示進口商名稱及住址
內容物淨重或容量:中英文皆可
用途、用法、批號或出廠日期:稍微描述即可
全成分:全部中文或全部英文即可,亦可中英對照,但請注意是全成份(包括香精、防腐劑等都要標示),不可只有標示主成分。
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:中英文皆可,貼紙或蓋章皆可
許可證字號:進口商才有許可證號,國產沒有;切莫將廣告字號標示在標籤上,若被衛署人員檢查,會提出誤導消費者的口頭警告。
http://www.727.com.tw/P01/Page04.pdf 衛生署公告